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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广告语之争:加多宝被判赔1000万

发布:南京广告公司 | 时间:2013-12-20 15:02:31 | 热度:117

 

 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今日宣判。原告广药集团律师在庭上听审

  纷纷扰扰的王老吉与加多宝改名广告语争议案,今天上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赔偿广州医药集团(下称“广药集团”)10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指定的报纸、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加多宝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加多宝坚称红罐是其特有名称

  据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极力推广“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两句虚假宣传广告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此举是将红罐加多宝与原来的红罐王老吉之间画等号,向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王老吉这个名字被弃用了。广州南沙一商店经营者彭某娟由于有相关涉案行为也成为被告。

  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公司实施的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于“王老吉”和“加多宝”这两个品牌的混淆和误认,不但给广药集团造成了巨大的商誉、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维权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广告语属虚假宣传,加多宝公司无条件撤换、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载体上含有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词句的广告语及宣传画册,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道歉。

  加多宝公司则答辩称,承认确实做过“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个广告,但不同意原告证据,认为该广告不存在任何误导成分。“红罐”、“红罐凉茶”是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即加多宝产品,不存在任何误导。原告称这种广告导致社会误解王老吉要消亡,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关于“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加多宝公司从没做过。

  加多宝公司认为,“红罐”、“红罐凉茶”是其特有名称,“红罐”和“王老吉”组合在一起与“王老吉”不同。“王老吉”是广药集团的商标,但与“红罐”组合后,就是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1000万元索赔请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3月“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换装声明”和同年5月“声明”的表述,加多宝公司或加多宝集团明确清楚地知道其之前出品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双面王老吉凉茶的名称是(红罐)“王老吉”,而不是“红罐”,“加多宝”凉茶是其2012年5月后新推出的产品。

  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彭某娟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售相关宣传物品。

  此外,加多宝公司被判决在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1万余元。彭某娟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广药集团合理费用2500元。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加多宝不服判决

  当庭表示将上诉

  加多宝公司今天宣判后回应记者,不服该一审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

  加多宝代理律师谢晓尧表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已经中国广告协会审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各项法律规定,并作出“可以播出”的认证意见,同时此广告也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十四、二十条,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手续合法,不构成虚假宣传。

  对此,清华大学经济与法研究所主任杨鹏表示,加多宝与广药改名广告纠纷,尽管广州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这并非最终结果,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阐释

  广告语是否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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